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14〕1号)精神,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四川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四川省财政共同承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受助范围和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规校纪;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没有剽窃、作假等学术失范行为;
(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 每年秋季入学后,各学院将符合受助条件的研究生信息汇总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月统一造册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将国家助学金发放至学生本人在计划财务处备案的银行卡上。
第八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因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随时配合研究生院(部)、各学院审核我校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学籍异动情况,按照审核结果暂停或者恢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
第十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相关管理部门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部)负责解释。